問題詳情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何者稱為專門課程?
(A)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B)教育知能課程
(C)任教學科專長知能課程
(D)教學和級務實習課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78
統計:A(230),B(1208),C(5740),D(221),E(0)

用户評論

辰嬅儀】評論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Ivory Lee】評論

專門→只有教某個學科或領域才會的知識 ex.教國文和教化學的老師,就有不同的專門課程

無敵教師】評論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專門課程:看你是哪科就要精通哪科的知識教育專業課程:培育教師們「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的教育實習課程

Yuu Lai】評論

記憶方法:教育專業課程→教程,因為考教檢和教甄一堆參考書名都是:教育專業科目重點整理 xx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