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評論
100年12月28日才從21.5%修正為22.5%,本題97年出題時是21.5%沒錯,自己注意修改即可
【今年必上】評論
本題已無答案 本法第 3 條 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建議增E選項: 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尤加利】評論
已修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已刪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A)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B)該年度預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D)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修改成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A)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B)該年度預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D)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