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下列關於保險人得行使解除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得解除契約
(C)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 事故發生日滿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D)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 事故發生日滿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9524
統計:A(22),B(49),C(986),D(77),E(0)

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