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那一項職務之人員,非檢察機關所得設置?
(A)通譯
(B)觀護人
(C)公設辯護人
(D)檢驗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5455
統計:A(29),B(22),C(205),D(1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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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