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花】評論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第 7 條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育經費科目。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3 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Anita Chung】評論
但現在,新聞局已經消失囉!
【踢公杯啊!!!!】評論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 育之發展。
【yinhuei724】評論
行政院新聞局(簡稱新聞局)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曾設置之附屬機關,具有部會級地位。成立於1947年5月2日,後隨著政府遷台而有多次的縮編與恢復。其主要負責行政院的公共關係、政策宣傳、形象推廣、政府發言等工作,因而有「政府化妝師」之別稱;除此之外,並負有協助大眾傳播產業發展的任務。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新聞局於2012年5月20日裁撤,改為在行政院本部內設置發言人室。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9%99%A2%E6%96%B0%E8%81%9E%E5%B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