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umo200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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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A)A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修改成為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A)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C)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fofx】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A)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C)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D)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