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在合議制之法院組織中,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有何區別?法院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此一禁止進入及命令退出法庭之權力,係法院或審判長之職權,請詳述其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6207
統計:A(570),B(89),C(17),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V(B)被訴之事實 X(C)得辯明犯罪之嫌疑 X(D)應解送之處所 X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4條 (人別訊問)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