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623230】評論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Mee Chen】評論
(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民事訴訟法 514條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A對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C錯以裁定駁回之。
【Jacky】評論
請問(B)錯在哪呢?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