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64 條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civik620113】評論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I 戶籍資料,除 因避免天災事變、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或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外, 不得攜出保存處所。(A)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5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I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 向 戶政事務所 申請閱(B)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II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III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