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2014-12-2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但得自其薪資逐月扣抵訓練費用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66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第67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用戶】Yareli Wu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