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權的主體為何者?
(A)人民
(B)學生
(C)學校
(D)家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5796
統計:A(1361),B(58),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2018正式教師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 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 3 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 4 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