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316603】評論
民法150條-緊急避難 名 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巴德】評論
正當防衛 針對人的攻擊緊急避難 可以是不法侵害、自然災害、動物侵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