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 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用戶】嘉嘉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 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修法後,法條變動如下:郵政法第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