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99,修改為A
【用戶】余瑪雅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部落會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行使同意權、參與權、共同管理權及利益分享權等,應依下列程序為之:①主席應予會議招開7日前,於戶籍內有成年原住民之家戶,以戶長或指派之代表,造具出席人員名冊,連回會議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張貼於部落公告欄或其他適當場所,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②決議應經前款出席名冊人員內人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