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46-2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理界標,並到場指界,於其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實施: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2規定處理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46-2條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Ⅱ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46-2條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Ⅱ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