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契稅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買賣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六
(B)交換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二
(C)占有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六
(D)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買賣移轉,均應繳納契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7419
統計:A(6),B(15),C(17),D(272),E(0)

用户評論

【用戶】羅大頭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D錯在哪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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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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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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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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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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