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
【用戶】Ani tat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