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調整警勤區劃分之考量因素?
(A)治安狀況
(B)工作簡繁
(C)警力多寡
(D)地方民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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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四】評論

第 6 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