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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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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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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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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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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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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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69.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有關第三人對警察機關請求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補償以回復原狀為之 (B)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C)以內政部為補償機關 (D)警察以外

【評論內容】

第 4 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評論主題】12. 安全管理手冊第五章竊盜預防第二十條竊盜案發生應處理事項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竊盜案發生後,為避免同仁恐慌,應盡速恢復整理現場 (B)當場發現盜竊之現行犯,應依法逕行逮捕或協力圍捕,並立

【評論內容】

二十、竊盜案發生應處理事項如下: (一)當場發覺盜竊之現行犯時,應依法逕行逮捕或協力圍捕,並立 即送交警察單位處理。 (二)竊盜案發生後,應視狀況封鎖現場,以保存相關跡證,切勿任 意翻動;如有移動必要,應先行拍照記錄,俾利有關人員勘查 採證。 (三)員工於發現竊盜案後,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並通報政風單位及 報請警察單位派員處理,並儘量提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 (四)清查財物損失,開列名稱、數量及特徵等清單,送警察機關作 為追查之依據,並應將詳情一併簽報機關首長,俾利研擬相關 因應作為或追蹤列管。

【評論主題】44.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規定,勤務交接時間,由下列何者定之? (A)警察局 (B)警察分局 (C)警察派出所 (D)警察分駐所

【評論內容】

第 15 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評論主題】45.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6條規定,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幾小時為度? (A)2小時 (B)4小時 (C)6小時 (D)8小時

【評論內容】

第 16 條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評論主題】28.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調整警勤區劃分之考量因素? (A)治安狀況 (B)工作簡繁 (C)警力多寡 (D)地方民情

【評論內容】

第 6 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警察人員求償?(A)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B)行為人出於故意(C)行為人出於重大過失(D)行為人出於過失。

【評論內容】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54.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請問下列何種情況,不是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A)刑警執行搜索時 (B)行政警察疏散活動群眾 (C)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D)保安警察於聚眾活動戒備意外

【評論內容】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評論主題】53. 請問下列何者不是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所稱之警械? (A)噴射裝甲車 (B)瓦斯手榴彈 (C)辣椒水 (D)防暴網

【評論內容】

第 1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8.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有關「巡邏勤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 (B)為共同勤務的一種 (C)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D)得採

【評論內容】

第 11 條警察勤務方式如下: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