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規定,勤務交接時間,由下列何者定之?
(A)警察局
(B)警察分局
(C)警察派出所
(D)警察分駐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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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四】評論

第 15 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