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請問下列何種情況,不是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A)刑警執行搜索時
(B)行政警察疏散活動群眾
(C)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D)保安警察於聚眾活動戒備意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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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四】評論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