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604頁次:4-436 住家用房屋,若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之多少課徵?(A)百分之一點二 (B)百分之一點五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三點六修改成為36 住家用房屋,若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之多少課徵?(A)百分之一點二 (B)百分之一點五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三點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