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一併予以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則上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 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徵收之?
(A)10年
(B)7年
(C)5年
(D)3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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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一併予以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則上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徵收之?(A)10 年 7 (B) 年 5 (C) 年 3 (D) 年修改成為2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一併予以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則上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 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徵收之?(A)10年(B)7年(C)5年(D)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