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下列何者非屬之?
(A)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B)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C)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D)出租人願意耕作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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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