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3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2 年 5 (B) 年 10 (C) 年 20 (D) 年修改成為43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A)2年(B)5年(C)10年(D)20年
【林翔】評論
行政機關請求 5年人民請求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