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4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多久期限內為之?(A)2 年 3 (B) 年 5 (C) 年 10 (D) 年修改成為34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多久期限內為之?(A)2年(B)3年(C)5年(D)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