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地政士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 條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林翔】評論
補充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條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