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翔】評論
對本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應如何救濟?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署各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本署於30日內決定之。但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該分署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2.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署及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ct.asp?xItem=46460&ctNode=11265&mp=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