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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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9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幾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A)20 日 30 (B) 日 60 (C) 日 90 (D) 日修改成為49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幾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A)20日(B)30日(C)60日(D)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