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申請撤回者,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申請人應於多少時間內請求退還?(A)5 年 6 (B) 年 8 (C) 年 10 (D) 年修改成為8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申請撤回者,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申請人應於多少時間內請求退還?(A)5 年(B)6 年(C)8 年(D)10年
【Raby】評論
現已修法,改為十年內。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