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D)不能生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0612
統計:A(4),B(11),C(26),D(5),E(0)

用户評論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