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為夫妻,同住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五號,原告甲主張受被告乙不堪同居之虐待,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經台北地院判決原告勝訴,准兩造離婚,惟對甲、乙送達判決書,均因住所無人受領,而於民國 96年 7 月 2 日(星期一)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住所門首,一份置於信箱。乙得知後於同年 7 月 11 日至警察機關領取,因不服判決結果,於同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提出上訴狀於台北地院,復又於同年 8 月 6 日(星期一)提出撤回上訴狀於台北地院;甲收受撤回上訴狀繕本後,隨即於同年 8 月 7 日提出撤回起訴狀於台北地院。試問:台北地院所為之離婚判決是否確定?何時確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27
統計:A(8),B(21),C(319),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大任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etween meals 正餐之間

【用戶】YONA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題目中譯:如果你想要減肥,最好不要在兩餐之間進食。選項中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