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白】評論
三十二、核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核稿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 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 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僅加勾勒, 從旁添註,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或重要關鍵 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三) 上級主管對於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柯明盛】評論
上級主管對於下及簽擬或經辦之稿件核稿時如有修改
【鄭國】評論
上級主管對於下及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更改
【nice3724】評論
我認為B應該也對,像是有字小錯誤時,核稿督學都會在上面更改後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