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定】評論
法院組織法§57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搖尾巴高手】評論
我只有考一科法續,有些不太懂多多指教
【haowei yang】評論
只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的判決可能形成判例;大法官只做釋憲以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
【oukumo199375】評論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得被選為判例之裁判限為 最高法院之裁判判例之形成需經過選編及審查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或 民刑事庭總會得變更判例或決議判例不再援用後 報請 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