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現行犯之合法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C)確認其身分
(D)逕行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8102
統計:A(65),B(188),C(260),D(346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限制住居、拘提管收法律要件、命義務人限制住居的情形

用户評論

陳卉】評論

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温季庭】評論

「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

Lai Boye】評論

管收~地方法院~3個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管束~行政机關~24小時(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