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ston Jang】評論
立法功能趨於勢微的原因有 如下
【Lina Rain L】評論
19世紀末,群眾政黨(Mass party)興起,政黨結構由鬆散趨於紀律嚴明,使議員依據自己良知與判斷,代表選民的能力削弱,因此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的主要代理人。而議員對政黨的忠誠,以及政黨對議員的支配能力增加,使得議會多數黨議員對政黨的效忠,成為對於政府的效忠,因為政府多半是由議會多數黨所組成,這樣的趨勢在內閣制特別明顯。因此許多國會議員實際上扮演政府護航者的角色,國會整體所從事者絕非主動立法或積極監督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