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原來夜間只是個幌子
【鄧修修】評論
有時候考刑法裡面的內容對於考公民的真的是死又不是要考警察還什麼的
【高雄要讀書的可加我】評論
321條修法前,確實有夜間的字樣,因為入民宅偷竊多半是晚上,所以要加重處罰後來改掉了,進去民宅偷竊哪管白天晚上,(有人住都敢來偷)==加重竊盜(只是罰金會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