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關於專科學校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
(B)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
(C)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180學分
(D)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1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282
統計:A(17),B(56),C(364),D(134),E(0)

用户評論

Yvonne Chen】評論

A選項:第28條B選項:第28條C選項:第28條  改為220學分D選項:第28條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 補充: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其縮短、延長修業年限之辦法,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3 條n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n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n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n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n業。n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n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