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請問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大學法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
(B)大學設行政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C)大學之變更或停辦,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教育部共同核准
(D)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每年最高上限不得超過5%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508
統計:A(401),B(83),C(35),D(111),E(0)

用户評論

Bowbow Chang】評論

(A) 第二條(大學之定義)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B)  第十五條(校務會議之設置)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

DaFun Chang】評論

(D)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阿部6653】評論

大學法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