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家庭教育法
【Blues Lin】評論
是失親不是單親
【AMY】評論
失親包含父母書雙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