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裕】評論
第十六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Connie Liu】評論
現在還有操行成績嗎?
【柯小柯】評論
請問現在這題還適用嗎?
【李幸蕙】評論
現在已經沒有操行成績了,此題已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