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李老師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李老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多少之審議通過,不續聘之?
(A)過半數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D)三分之一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0549
統計:A(867),B(342),C(31),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 憲法及增修條文、「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均是重要的核心法規,每次出題率均相當高,、教育法規應考分析

用户評論

Ya-Chen Zhang】評論

已於 102-7-10 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囉。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王彩如】評論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