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中小學聘任至少幾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即應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0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6312
統計:A(505),B(133),C(10),D(10),E(0)

用户評論

Van Dine】評論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