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靜媛】評論
第26條 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Judy Chen】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A)第10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B)第7條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C)第26條 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D)第40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