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請問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校長、教師、職工等人沒有通報義務
(B)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C)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D)所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8909
統計:A(2847),B(32),C(25),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雇主對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pr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21條

【用戶】yoting1027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 教育部。多"",請刪除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A)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第2條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C)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D)第2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