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n】評論
A→第21條
【yoting1027】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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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Chen】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A)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第2條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C)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D)第2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