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n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n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n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n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n 。n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n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n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Judy Chen】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108年一定考上】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師資培育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