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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
【尤妮絲】評論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6 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A)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B)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欠費。 四、(C) 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D) 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