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A)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B)鳴喇叭穿越通過 (C)應加速通過。
52. 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應處:(A)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B)吊扣行車執照 (C)吊扣駕駛執照。
53.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A)可以停車(B)不得停車(C)無規定。 12
54.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A)不得超過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B)不得超過十分鐘,駕駛人亦可離開座位(C)只要不超過五分鐘即可。
55. 行近無看守人員管理、無遮斷器警鈴等設備之鐵路平交道時, 應:(A)暫停,看、聽兩方無火車駛來, 始得通過。(B)加速逕行通過。(C)緩慢行駛。
56. 重型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A)一人 (B)二人 (C)三人。
57.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其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何人應受新臺幣500元之罰鍰:(A) 機器腳踏車車主 (B)後座乘員 (C)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58. 機器腳踏車,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於:(A)最內側車道行駛 (B)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C)無規定。
59. 夜間會車時應:(A)使用近光燈 (B)使用遠光燈 (C)無規定。
60.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以後輪著地、蛇行或拆除消音器駕駛因而肇事者,應:(A)僅勸導之 (B)罰鍰並沒入車輛 (C)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61. 機器腳踏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A)頭部 (B)肩部 (C)腰部。
62. 機器腳踏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A)把手外緣十公分 (B)二公尺 (C)一公尺半。
63.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行車前:(A)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 (B)車輛性能良好,不必檢查 (C)無規定。
64. 重型機器腳踏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A)五十公斤 (B)八十公斤 (C)九十公斤。
65.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 行車速度每小時:(A)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B)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C)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66. 騎乘機器腳踏車:(A)不必戴用安全帽 (B)為求安全應戴安全帽 (C)法令規定不必戴安全帽。
67.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A)五十公里。(B)四十公里。(C)三十公里。
68. 機器腳踏車夜間_______在照明清楚之市區行駛:(A)使用近光燈 (B)可用遠光燈 (C)可以關燈.
69. 機器腳踏車行車前:(A)隨車工具需準備齊全 (B)機器腳踏車輕便不需攜帶 (C)並無規定。
70. 機器腳踏車同一方向行駛時,後車與前車:(A)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B)不需保持距離 (C)應平行前進。
71. 下坡行駛時:(A)可以關閉電門,空檔滑行 (B)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C)無規定。
72. 各種燈光損壞或不全:(A)不影響行車安全 (B)影響行車安全甚大 (C)照常行駛。
73.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 (B)可以臨時停車 (C)不得臨時停車。
74. 3 行經鐵路平交道應:(A)加速通過 (B)按喇叭加速通過 (C)停車看清楚左右確無來車始得通過。
75. 機器腳踏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單行道行駛,應在:(A)最左、右車道行駛。(B)只能在最右車道行駛。(C)任何車道均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