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A)O(B)X
119.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A)(A)O(B)X
120.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B)(A)O(B)X
121.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A)O(B)X
122.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B)(A)O(B)X
123.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A)(A)O(B)X
124.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A)(A)O(B)X
125.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B)(A)O(B)X
1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A)O(B)X
12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A)(A)O(B)X
128.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B)(A)O(B)X
129.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B)(A)O(B)X
130.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B)(A)O(B)X
131.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A)O(B)X
132.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A)O(B)X
13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A)(A)O(B)X
134.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B)(A)O(B)X
135.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B)(A)O(B)X
136.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B)(A)O(B)X
13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A)(A)O(B)X
138.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A)(A)O(B)X
139.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B)(A)O(B)X
140.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侵佔罪及賭博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應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B)(A)O(B)X
141.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A)(A)O(B)X
142.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B)(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