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B)(A)O(B)X
169.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 (B)(A)O(B)X
170.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A)(A)O(B)X
171.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B)(A)O(B)X
172.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A)O(B)X
173.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A)(A)O(B)X
174.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B)(A)O(B)X
17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三年全面換發一次,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A)(A)O(B)X
17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 (B)(A)O(B)X
177.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A)(A)O(B)X
178.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A)(A)O(B)X
179.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A)(A)O(B)X
180.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 (B)(A)O(B)X
181.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B)(A)O(B)X
182.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A)(A)O(B)X
183.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A)(A)O(B)X
184.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傷人,是屬業務過失,在刑責上較一般駕駛人為重。(A)(A)O(B)X
185.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A)(A)O(B)X
186.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A)(A)O(B)X
187.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A)(A)O(B)X
188.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B)(A)O(B)X
189.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A)(A)O(B)X
190.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B)(A)O(B)X
19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A)(A)O(B)X
192.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A)(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