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16. ( )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A)O(B)X
17. ( )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
18. ( )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19. ( )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機場門口接送親屬。(A)O(B)X
20. (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五 50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2.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A)1 個月(B)2 個月(C)3個月 不得舉發。
3. ( )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A)10 日內(B)15 日內(C)20 日內 ,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 6 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4. ( ) 計程車車窗玻璃上(A)可黏貼不透明反光紙(B)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C)應有窗簾。
5. ( )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6. ( )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處以罰鍰(A)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B)遮斷器開始放下即停車(C)警鈴響即停車。
7. ( ) 汽車駕駛人駕車(A)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6 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8 小時(C)法規沒限制連續駕駛時數。
8. (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 公尺(B)20 公尺(C)30 公尺。
9.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10. ( )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A)0.15(B)0.2(C)0.25 毫克以上者駕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罰。
11. ( )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 日(B)20 日(C)25 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12. ( )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超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A)立即減速放棄超車(B)馬上加速搶先超越(C)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13. ( )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 公尺(B)1 公尺(C)半公尺。
14. ( )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A)車輛擁塞時 (B)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能容納兩車交會時(C)車輛較少時。
15. (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16.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 點(B)3 點(C)5 點。
17. ( ) 長隧道內設置停車彎,其目的是供(A)停車休息(B)故障車輛停放(C)前車阻路超車用。
18. ( )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與交通頻繁處(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低始可倒車。
19. ( )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20. ( )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依(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規定處罰。